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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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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通信申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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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應檢附文件
應納費用
備 註
住址變更
登記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 ( 應有記載住址變更前後 之記事 )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 明書。
免納登記 費,如因權 利內容有異 動而須重新 列印書狀者 ( 行政機關之 行政措施所 為之變更或 依權責逕行 變更者除外 ) 仍應繳納。
檢附文件為 影本者,應 簽註「與正 本相符」並 蓋章。
申請人得隨 時以電話向 轄區地政事 務所洽詢。
本所電話: 04-7552217 服務台: 113
更名登記
戶籍謄本 ( 應有記載姓名變更前後 之記事 )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 明書。
門牌整
編登記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
門牌整編證明書 ( 如檢附之戶籍資 料已有門牌整編記事者,本項免附 )
更正登記
戶籍謄本 ( 應有記載姓名、出生日 期、、、等更正前後之記事 )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 明書。
抵押權
塗銷登記(限金融機關函送者)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 書或抵押權拋棄證明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
書狀換給
登記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
土地、建務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書狀工本費每張新台幣 80 元 ( 因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及逕為地目 變更者免收 ) 。
登記謄本
(限第二類謄本)
填具謄本申請書或敘明申請事由 ( 註明聯絡電話 ) ,併同貼足回郵之掛 號信封及規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 信申請案件」字樣。若規費不足,地政事務所應通知於 7 日內補足, 未依規定補足者,視為放棄申請不予受理,原寄規費併予退還。
地籍圖謄本 ( 建物平面圖 )
地價謄本
本所地址:彰化縣50851和美鎮德美路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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