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Logo─點選之後回首頁 和美地政事務所表頭圖片
連結至兒童版 連結至英文版 網站地圖回到首頁
:::
本所簡介
線上公告
便民服務
查詢專區
下載專區
法令檢索
網路申辦
意見交流
問卷調查
志工服務
公開資訊
隱私政策
資安政策
員工園地
活動花絮
搜尋Search
到站人數

瀏覽人數:373,257人
:::
通過第二等級網頁無障礙檢測
意見交流
建言管道 口頭或電話陳訴案件 網路預約表單 地政Q&A
電子民意信箱 與主任有約 民眾意見處理程序  

地政Q&A: 登記Q&A測量Q&A地價Q&A地用Q&A徵收Q&A其他Q&A
 
測量Q&A:::

Q1 請問我要辦理土地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

A ︰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共用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申請即可。辦理時應檢附 :
1. 土地複丈申請書。
2. 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應附公地管理機關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
3. 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書備註
4. 切結未拋棄繼承權。
5. 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6.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Q2 何謂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A ︰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Q3 如何申請土地複丈?

A ︰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另申請人於土地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會同並埋設界標。

Q4 何謂鑑界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A ︰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由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謂之鑑界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不足 一公頃 者,以 一公頃 計,超過 一公頃 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 ; 至於面積超過 十公頃 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Q5 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A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Q6 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辦理地籍測量的土地複丈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A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面四個順序,逕行施測。順序如下: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Q7 地籍圖重測地區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A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Q8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 ( 地籍圖重測 ) 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A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後的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

Q9 何謂合併複丈?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A ︰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

Q10 何謂分割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A ︰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不足 一公頃 者,以 一公頃 計,超過 一公頃 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另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 ,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至於面積超過 十公頃 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Q11 何謂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A ︰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
建物測量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Q12 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有何簡化措施?

A ︰
一 .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將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 . 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訂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具體作法如次: 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 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 建物位置圖之測繪,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依測量法規辦理。 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查對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Q13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規費如何計收?

A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不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建物平面圖之測量費: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 五十平方公尺 者,以 五十平方公尺 計,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Q14 申請地籍圖謄本及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費用如何計收?

A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a) 人工影印:每張十五元 (b) 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 (c) 電腦列印:每筆二十元。如以傳真申請另加收郵電費新臺幣五元。 B. 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閱覽:每幅十元,限時二十分鐘。

Q15 地籍圖重測的法令根據為何?

A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三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

Q16 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A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Q17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A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後的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

Q18: 在地籍圖重測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配合重測工作進行?

A ︰按地籍圖重測地區的土地原已經測量登記,依據土地法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首先要辦理地籍調查,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到場指界,自行設立界標,測量人員再依據地籍調查確定的界址位置測量。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籍調查時,應注意下面幾點,並請充分的和地政單位配合,以利重測工作順利推行:
一、設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縣市政府通知地籍調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明顯易認的界址點,會同四鄰關係所有權人共同認定並自行設立界標(土地界標由政府免費提供,可向駐地重測工作站領取)。
二、按指定日期到現場指界:土地所有權人請依照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親自(或委託他人)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有關產權憑證,到現場將土地四至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的地籍調查人員,調查人員才可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三、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地籍調查表上記載所有內容和界址標示欄內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不是一致,都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逐項認定後,再予以簽名或蓋章。

Q19 地政事務所之測量助理可否擔任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員之工作 , 將來法律訴訟 , 又不具公務人員資格 , 適法性如何 ?

A ︰經查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之人員編組,係以測量員搭配測量助理辦理,其中測量助理之任務係屬協助辦理性質,復查地籍調查表中之核章欄位均由測量員以上之地政人員按職務層級核章,是以, 應無 台端所陳適法之情事。台端如仍有疑義,請敘明土地坐落、地段、地號及具體案例等相關資料,逕洽土地所在之地政機關辦理。

Q20 土地重測時,若測量員堅持以過去調查結果作圖,而不依實際現況為之,是否合理?而現場測量數據既不被採用,那與不到現場有何差別,何以仍須繳費?

A ︰有關地籍圖重測執行相關規定於「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二零三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已有明文,上開條文請至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land.moi.gov.tw 之法規查詢下載;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實案例,逕洽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

Q21 地政事務所之測量助理可否擔任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員工作?若涉及法律爭訟,因不具公務人員資格,其適法性如何?

A ︰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之人員編組,係以測量員搭配測量助理辦理,其中測量助理之任務係屬於協助辦理性質,復查地籍調查表中之核章欄位均由測量員以上之地政人員按職務層級核章,應無適法性疑義。

Q22 地籍圖上所繪地界與實際土地地界不符,如何申請更正,可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申請更正地籍圖?

A ︰有關申請更正地籍圖乙案,相關作業程序已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中明定,上開條文請至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land.moi.gov.tw 之法規查詢下載;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實案例,逕洽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

Q23 為辦理土地分割,經地政機關發現依地籍圖算得面積少於登記面積所載面積,但若依實地施測其面積並未少於登記簿面積。請問此情況該如何處理?

A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零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三條對於該問題已有明文規定,上開條文請至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land.moi.gov.tw 之法規查詢下載;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實案例及土地地段地號,逕洽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

Q24 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二十五點提及「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堪測建物位置」,則何種情況下應申請建物之基地號勘查?何種情況應申請堪測建物位置?

A ︰查「未登記建物,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堪測建物位置。依前項辦理基地號勘查或建物堪測位置完畢,應於建物測量成果表(圖)內註明『本項成果表(圖)僅供申請核課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用。』」為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二十五點所明定,地政機關受理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之未登記建物案件,實務上係依民眾之需求申請,其申請基地號勘查者,核發建物勘查成果表,僅記載所勘查建物坐落之基地號,每單位計收新台幣四佰元複丈費;而申請建物位置圖堪測者,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記載該建物坐落之基地號並繪明其位置圖,每單位計收新台幣四仟元複丈費。

Q25 臺灣地區兩萬五千分之一及五萬分之一比例尺地形圖是否得攜出境外在外國使用?外國人是否得購買上開地圖在本國使用?

A ︰查本國「臺灣地區地圖及影像資料供應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地圖及影像資料需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複製;非經國防部同意,不得攜出國外。至於外國國民是否能購買乙節,另查本國「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前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在內。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辦法請求之。

Q26 現場界址並無爭議,惟實際面積和土地登記簿所載不符,是否得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

A ︰關於土地面積申請更正程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已有明文規定,上開條文請至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land.moi.gov.tw 之法規查詢下載;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實案例,逕洽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

Q27 本人母親約於二十年前 向某 女士購買兩塊土地,當時鑑界後並不知道左側那塊地實際上已被相鄰公寓大樓佔去 三坪 ,使買到的坪數少了 三坪 ,直到今年,因右側那塊地之鄰地 ( 已由某女士之女兒繼承 ) ,欲賣地申請鑑界才發現這個問題 ( 已二次鑑界 ) 。請問依法是否可 向某 女士之女兒要求補足缺少之坪數?

A ︰台端來函所詢土地鑑界案件疑義乙案,因事涉個別案例實務執行,請檢附地段地號及具體案例送部俾憑轉送權責機關查處,或請台端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洽詢。

Q28 對於建築管理以前之建物所有權測量登記疑問請教 ? 針對建築管理以前有其 " 禁建日期 " 與主要計劃內之 " 公告日期 " 兩者有些相差一、二年,試問係以那一個為標準,來作為受理案件申請之依據。

A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 10 點已有明定。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 10 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如建物位於都市地區內者,係指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之前建造之建物;惟該地如依法實施禁、限建者,則應以實施禁限建之日為準。如其位於非都市地區內者,係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訂定發布日之前建造之建物。
(按: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九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二百七十九條)

Q29 重測區內的測量標應該如何保護?

A ︰重測區內設置的四等三角點、精密導線點、圖根點等是測量時所用的根據點,希望大家共同保護,不要移動或損毀,如有移動或損毀者,除影響爾後測量作業及民眾產權外,並須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罰或責令賠償。至於重測區內之土地界標及輔助界標亦請大家妥為保護,以標示土地之正確位置,避免不必要之糾紛。

Q30: 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對自己的土地界址不明瞭,指界發生困難時,要怎麼樣處理?

A ︰土地如果被水流失或者土地已成道路、水溝、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形,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定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為認定;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複丈鑑定界址,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的依據。

Q31: 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對重測工作不清楚,應該向那些機關詢問辦理?

A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圖重測結果通知書時,得於公告期間內攜帶地政機關所發的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等前往當地的地政事務所設置之重測結果公告閱覽處,免費閱覽重測後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對重測結果有不瞭解的地方,可以向閱覽處人員詢問,閱覽處人員將會對所提問題一一解答。

Q32: 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時,如何申請辦理?

A ︰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先在公告閱覽處填寫異議複丈申請書,將異議複丈的理由和事實經過、四鄰的土地關係人姓名住址等一一填入,向本所繳納複丈費用每筆新台幣肆仟元,由本所訂期辦理複丈,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複丈結果確 實有誤者,地政機關即依法辦理有關圖冊更正,所繳複丈費予以通知退還。

Q33: 土地界址糾紛,經向縣、市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 應如何處理?

A ︰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Q34: 何謂圖解地籍圖數值化?

A ︰傳統地籍圖是由測量員利用平板儀至實地繪製而成,戶地資料則以圖形方式紀錄在圖紙上,故稱為圖解地籍圖。為使這些圖形資料能夠利用電腦技術予以永久保存,進而加值利用,於是利用數位板、坐標讀取儀或掃描儀將地籍圖上之界址坐標以數值方法紀錄起來,稱為「圖解地籍圖數值化」。

Q35: 圖解地籍圖數值化後有什麼好處?

A ︰因為圖解地籍圖會隨著時間逐漸破損、變形,若將地籍圖上每筆土地的位置及界線數化起來後,即可將地籍圖現況以數值方式予以永久保存,如此將可提供土地複丈參考使用及快速核發地籍圖謄本,以提高便民服務品質。並於轉換成數值圖檔後,可提供其他如農政、交通、工務等單位作圖層套合分析使用,以配合國土資訊系統發展,建立土地基本資料庫。

 


top

* 本所地址:彰化縣50851和美鎮德美路515號

 

* 本站最佳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 5.x以上
  開新視窗顯示和美地政事務所地圖   *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X 600 pixel
* 服務時間:8:00~17:30(中午不休息   * 總機電話:04-7552217共 6 線
* 為民服務電話:0800-699-666   * 傳真:04-7557434.7567631.7568315
line
 
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 版權所有
homei-land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Planning & Design By win logo Win Marketing partner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