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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民意信箱 >> 民意信箱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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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電子民意信箱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95.4.3和地三字第0950001963號函頒
一、本要點規定事項,悉依「彰化縣各機關電子民意信箱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於本所網站提供主管電子民意信箱,受理民眾以網際網路建議,陳情或申訴案件(以下簡稱電子陳情案件),為處理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三、本所主管電子民意信箱應指派專人負責,並由研考人員列管追蹤。
四、本所建置電子民意信箱系統,應遵守相關網路使用規範及有關法令規章,並 依發信人意願決定是否公開刊登。
五、電子陳情案件如屬檢舉、控訴性質,應予保密。
六、電子民意信箱收受來信後,應依「主管信箱處理流程圖」(如附件1)辦理;非屬本所權責者,則由主任批示後,研考人員逕行上網答復發信人。
七、電子陳情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則不予處理,並由研考人員登記銷案後結案:
(一)同一事由函復2次以上,經奉核定免予處理者。
(二)已上網函復由法院審理中或移送檢查機關偵辦者。
(三)商業廣告信函者。
(四)無網址或網址錯誤暨無連絡地址者。
(五)其他經核定免予處理者。
八、電子陳情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內容為詢問一般性資訓或具時效性之事項,應迅速查明後,上網答復。
(二)內容複雜或涉及數機關(單位)者,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陳情當事人共同研商協調解決;如有必要,應派員實地查訪瞭解,再將處理結果上網答復。
(三)內容為具建設性之批評意見,彙陳主任核閱後,上網簡復答謝。
(四)內容涉及私權事項而非行政機關之權責者,應上網婉轉勸導陳情人逕向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協調解決或循法司法途逕解決。
(五)受法令、機密或政策之限制而無法辦理者,應說明法令依據、條文及無法辦理之理由婉復陳情人。
九、電子陳情案件應本於職權審慎處理,所陳理由係不服承辦員處理者,單位主管應查明事實妥慎處理。
十、電子陳情案件,處理期限應以最速件處理,不得超過1日,如案情複雜致無法依限辦結者,應先行上網函復辦理情形,並適時將續辦情形告知發信人。
十一、上網函復電子陳情案件,應由承辦員填寫本所網站主管信箱函復表,呈判後,再彙整至研考人員,由研考人員統一上網答復。
十二、本所處理電子陳情案件,亦列入公文處理成績統計。
十三、電子民意信箱收受,答復陳情申訴案件相關檔案資料,應妥為保管。
十四、本要點奉請主任核定後開始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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